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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成果展|“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优秀案例(第一期)

2024-03-13 16:52浏览数:9

旧岁已展千重锦,新篇更待百倍功。2023年四方君汇人携手同心,凝聚共识,坚定信念,行而不辍,在专业领域不断书写辉煌业绩。截止2023年底,四方君汇律所人员规模已达237人,2023年全年承办各类案件总数3758件,总客户数2069个。案件的背后是信任,数据的背后是口碑。为鼓励不断前进的律师们,我们从全年所有案件汇总中挑选出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能充分展现法律价值,能完美诠释团队专业水准和合作办案效能,能为同类或类似案件提供办案思路的22件成功案例,作为四方君汇"2023年度专业贡献奖"获奖案例,本系列将为您持续发布。




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关键词: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九民纪要》的适用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黄俊娴(穆恩鹏团队)


NO.1

项目介绍

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庭审中抵押人B公司主张,B公司的担保行为属于为其实际控制人A公司(A公司即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我方提交的B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签署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应属无效,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中的辩论难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以及对例外情形的具体适用;二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收录的部分,在实践中是否继续有效。


本案复杂性与重要性在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将影响委托人是否享有抵押权的判定,如抵押权丧失,会造成执行阶段处置困难、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代理人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研究,探索破解途径进行反击:


在案涉担保业务中,根据《公司法》16条之规定,B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应当由排除股东A公司后,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本案中签署决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虽达到了“半数”却并未满足“过半数”的标准。因此,案涉股东会决议确不符合《公司法》16条的规定。为弥补股东会决议已知缺陷,代理人从法律适用及证据挖掘的角度入手,从案涉贷款多年积累的十数箱卷宗中搜集属于无须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的证明材料。


在借款人A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发现,A公司多次为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高达30亿元。代理人以该份企业信用报告向人民法院清晰指出A公司和B公司之前存在长期、大额、多次的互相担保行为的客观事实,符合商业逻辑、满足真实商业利益,该份报告体现出二公司互保的事实形成于本案债权形成之前,表明债权人对于B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具有信赖利益。企业信用报告作为金融机构贷前审批环节的材料,通常在贷后阶段并不会作为证据提交,在本案中该份报告成为扭转的关键。2019年《九民纪要》的出台,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创设性地于第19条提出了四种无须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本案即属于其中第3款“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情形。


然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进一步限缩了公司对外担保豁免决议的情形,特别是未将《九民纪要》第19条第3款的“商业互保无须公司决议”的情形予以收录。那么在《担保制度解释》已生效、《九民纪要》仍有效的情况下,该项当下能否继续适用、又该如何适用成为本案关键。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代理人查阅大量裁判文书发现当前并没有明确指出《九民纪要》未被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收录的部分是否有效。而人民法院对于《九民纪要》规定的商业互保无须公司决议的规定逐渐呈慎用、少用乃至不用的司法裁判趋势。代理人面对重要证据缺陷、人民法院谨慎的裁判尺度,能够抽丝剥茧、敏锐提取强有力证据,并从金额、笔数、互保时间长短等方面验证本案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最终代理人关于商业互保的观点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与支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NO.2

推荐理由

1、在本案中,能够看出《九民纪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裁判的影响是广泛和深远的,其司法公信力也对市场主体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相关观点的适用程度具体到每个案件的结果大不相同,在这些不同观点的背后,隐藏着公司对外担保中的利益博弈和考量,也是对于出现法律空白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最佳体现。


2、在法律适用方面,《九民纪要》中即使未被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收录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仍继续有效,且具备可适用空间。本案对同类型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裁判思路,同时对各类主体处理同类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指导和参考意义。



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及合同架构构建

关键词: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交易规则、合同

项目类型:非诉讼类


承办律师:武遥(康顺法团队)


本项目内容涉密不公开



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咨询公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项目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冻结

项目类型:诉讼类


承办律师:李晓娜(李嵘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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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2022年12月,某国企银行向我们发送,关于XXXX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信托公司”)与天津市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咨询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和报价邀请。本项目系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通道层层套嵌业务中的其中一个追索环节,系信托公司受让咨询公司通过管理人XX证券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收益权,并约定咨询公司的回购义务而签署的一系列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补充协议、担保协议等产生的纠纷。咨询公司通过将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XX药业的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如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则信托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咨询公司无条件接受强制执行作为条件,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就补充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回购协议以及质押担保协议进行了附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由天津市XX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本项目的涉案本金金额为15亿元,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回购溢价款约为7.5亿元,公证费用约三百余万元,以上金额合计约22.6亿元。


在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之后,全面梳理案件资料,形成强制执行申请文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查封冻结处置,2023年5月与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某中院”)进行立案前研究和探讨,最终某中院成功立案。立案后,积极向某中院提交财产线索清单,向某中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工公司调查取证股票冻结情况和轮候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沟通、配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配合法院做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程序工作。因此案涉及股票冻结及大宗交易,承办中院对律师的专业和效率表示肯定,律师在工作中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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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对于复杂的法律关系梳理清晰,给出准确的分析论证意见和服务方案。在巨大标的额案件的压力下,对律师的业务专业能力和心理素质均是一种考验,在平衡法院实体和程序审查的同时充分调查取证,为客户在执行和解过程中争取最大权益,做到最大限度从服务效率和效果上达到客户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