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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谈刑事和解程序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运用以及律师的辩护策略

2022-11-11 11:24作者:魏炜浏览数:200

近日,四方君汇律所魏炜律师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不起诉。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邻居,因孙某某女儿与王某某吵架后二人又发生厮打,孙某某手持家中菜刀将王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王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案件分析:

就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既有持械行为又有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一级的危害后果,故意伤害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大概率会提起公诉。接受委托以后,魏炜律师仔细研究案情,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说服了承办检察官,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办案过程:

一、找出案发原因,促成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88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综观本案来看是完全符合该规定的,并且,魏炜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发现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后与被害人多次沟通,最终被害人同意与犯罪嫌疑人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同时,被害人还出具了谅解书;


二、收集有利证据,查找典型案例。因犯罪嫌疑人具有持械行为,被害人又是轻伤一级,只有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恐怕说服不了承办检察官,这时魏炜律师又走访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退休前所在单位,得知其在职期间表现非常好,人老实,对工作也兢兢业业,通过与单位方面的沟通,最终单位出具了孙某某表现良好的书面证明;此时,他的同一个社区的邻居们也为其出具了求情信,恳请司法机关对孙某某从轻、减轻处罚;除此之外,魏炜律师还查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典型案例,虽然这些典型案例与本案有些不同,例如,典型案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都是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再加上刑事和解以及认罪认罚等,公诉机关才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无论是轻伤一级还是轻伤二级,总的思路还是应当落到“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上来。该政策能够充分地体现公诉机关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能够更好地发挥审查起诉的把关、分流作用。后魏炜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初步形成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三、提交相关证据,申请检察听证。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其中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魏炜律师将收集齐全的证据材料连同典型案例一并提交给了公诉机关,同时还向公诉机关提出检察听证申请并获得了公诉机关的同意。在听证会上,魏炜律师正式提出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四、检察听证结束,辩护圆满成功。听证会后,经过全体听证员讨论,最后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不起诉。公诉机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策略与办案心得:

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也算不上重大、疑难案件,因此,有人说本案到了审判阶段,与承办法官沟通,判个缓刑就可以了。其实这是片面的。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是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的,是要覆盖所有阶段的,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要体现辩护律师的价值。所以,就要穷尽与办理的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比如适用于本案的“刑事和解程序”,还要对刑事司法政策研究透彻,比如本案中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特别说明一下,该政策是2021年4月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另外,类案检索和关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也必不可少,每个案件都不会完全相同,我们要做的是提炼精髓、把握原则。上述这些法律规定、政策指引和典型案例为本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素材也指明了方向,顺着这个思路走下去,发现本案具有不起诉的辩护空间,然后再通过辩护律师的实务经验,最终达到了满意的结果。之所以要全力争取,是因为,一旦法院判决有罪,即便是缓刑,当事人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俗称“案底”,而且是无法消除的,这种“案底”的存在甚至会牵连到当事人的近亲属;若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是不会有任何“案底”的。


世界上只有两件有价值的事:第一,自己好好活着;第二,帮更多人好好活着。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你办理的不光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