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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成果展|“四方君汇2022年度业务贡献奖”优秀案例(第三期)

2023-03-10 16:38浏览数:20

旧岁已展千重锦,新篇更待百倍功。2022年四方君汇人携手同心,凝聚共识,坚定信念,行而不辍,在专业领域不断书写辉煌业绩。截止2022年底,四方君汇律所人员规模已达233人,2022年全年承办各类案件总数3165件,总客户数1888个。案件的背后是信任,数据的背后是口碑。为鼓励不断前进的律师们,我们从全年所有案件汇总中挑选出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能充分展现法律价值,能完美诠释团队专业水准和和合作办案效能,能为同类或类似案件提供办案思路的19件成功案例,作为四方君汇“2022年度专业贡献奖”获奖案例,本系列将为您持续发布。当然,因数量、篇幅等因素,还有诸多优秀案例未能入选,敬请查阅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官网、公众号历史文章,更多律师倾情分享中。



刑事业务部


01 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项目类型:诉讼类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调查报告、侦查实验、决定不起诉

成员:田嘉源



2021年11月25日天津市某船舶制造公司晚间作业时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至氩气泄露导致施工人员死亡,同时因现场处置不及时,工人盲目施救,导致损失持续扩大。


本案当事人袁某某系该公司安全员,负责作业安全检查、维护。案发时间为当日晚8时,袁某某作为当晚加班安全员,案发时应当在岗,案发地点为其所负责的区域,其有巡检和组织救援的工作职责,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1年12月田嘉源律师接受袁某某家属委托,作为袁某某的辩护人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田嘉源律师通过其家属和工友了解案发当天的详细情况、公司的日常作业和管理模式,以及死亡人员的情况,通过详细的了解,发现违规操作人员在此前多次因违规操作和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被公司处罚。田嘉源律师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对责任认定的意见,并为袁某某申请取保候审,12月13日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2022年6月,本案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认为当事人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责任,该案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田嘉源律师第一时间查阅本案全部材料,发现当事人虽为当晚加班安全员负有监管职责,但事故现场环境复杂,前一位安全员对现场生产施工情况并未完全交底,当事人的巡检又需要大量时间,案发时不可能巡检到事发地点,因此当事人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存在无罪的可能。此后田嘉源律师就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反复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沟通,并多次向公安机关申请侦查实验,后检察院收集大量一线作业人员的证言,上述证言均认为以当晚的情况袁某某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


2022年12月30日,经过田嘉源律师一年来与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解除对袁某某的取保候审,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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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后,积极寻找证明嫌疑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为其成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在有事故调查报告的“铁证”下,仍然不放弃案件材料的详细查阅,通过巡检区域面积和巡检时间的计算,发现本案认定有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并就该问题坚持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据理力争、毫不妥协,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严谨、敢于对抗的工作作风;辩护过程中,善于运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申请办案单位侦查实验,促使本案再次搜集到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从而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专业、坚韧的执业精神。




02 某贸易公司收货不实损失追偿专项法律服务

项目类型:非诉讼类

关键词:民刑交叉案件、涉外刑事证据、刑事危机管理

成员:吴一凡、张国强 (实习)   (高级合伙人高升团队)



委托人系国际大宗化工原材料的外贸型公司,在某次涉外交易过程中,境外客户反馈委托人出口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及行业标准,产生重大违约责任风险。经委托人内部筛查,初步发现造成此次风险的原因为委托人上游供货商供货不实。在面临重大违约风险后,委托人决策失能,陷入困境。


2022 年4 月,委托人委托我所指派团队成员对该供货商供货不实的事件进行善后处置。团队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梳理案件发生流程,分析案件性质,本案系民刑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境内境外主体。接受委托后,律师对供货商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以及涉刑后管辖、证据收集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在确认本案上游供货商涉嫌刑事犯罪,且在供货商没有理赔意愿、通过民事方法维权收效有限的情况下 (合同主体为小注册资本公司、民事诉讼可能被动移送刑事程序,诉讼周期不可控) ,建议委托人直接采取刑事控告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并根据刑事证据要求梳理证据材料,统计损失,为案件进一步办理提供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证据材料完备后,律师按委托人委托向公安机关控告。因本案存在关键刑事证据问题,即涉案相关物证 (供货商提供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已运至海外,委托人在召回的重大成本面前,决策失能。在此情况下,律师为委托人全程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是否召回涉案物证进行论述,最终促使相关物证回国。在物证回国后,律师组织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物证情况进行固定,并在公证下取样。同时,以召回为契机,律师为委托人与境外客户处置合同纠纷争议提出解决意见,最终境外客户未对委托人提出索赔要求。相关涉案刑事证据调取完毕后,律师将案卷向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了解基本案情后,符合立案条件,现供应商已经批准逮捕。


本项目中,团队律师思路明确,形成了“接案→涉刑分析→办案思路确认→证据组织 →协助民事风险处置→刑事报案→协助侦破”的一整套刑事危机专项服务流程,为此后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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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形成了针对民刑交叉案件的一整套工作流程,对相关案件的服务处置提供了良好的思路;

2 、对境外物证如何转化为国内刑事证据,提供了实务中新的解决途径;

3 、在委托人陷入困境,律师发挥专业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为委托人就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分析论述并在处置案件的全程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企业挽回损失提供不可或缺的帮助,充分体现了服务律师的业务精专。


政府法律业务部



01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与A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案件

项目类型:诉讼类

关键词:行政处罚、商业秘密、举证责任、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成员:伊兵 、张晶晶 、韩鹏


律师作为二审上诉人行政机关的代理人,取得二审胜诉判决。

2019年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B、C公司举报进行调查后,认定A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万元的决定。A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市市场监管委在B公司未明确且其自身未审查技术秘密内容的情况下,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进行查新,违背了认定商业秘密的逻辑顺序和基本法理;仅凭投诉举报函及所提供材料以及两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是B、C公司,稍欠稳妥;且参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中关于机关负责人的概念范围,处罚决定未经市场监管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行政机关提起上诉。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听取、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1.B公司缺乏专业能力,在举报时虽未能明确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但并不妨碍原天津市工商局根据B公司的初步描述及提交的证据受理举报,并进行调查。B、C公司的某产品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B、C公司采取了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等一系列保密措施;鉴定意见也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故能够认定B、C公司的某设备 构成商业秘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员工在权利人处工作期间均负责技术工作或是从事机械设计工作,有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途径。鉴定意见证明A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存在一致性,结论为二者实质相同。

2.在保障被举报人的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而非仅能依据举报人提交的证据对被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未能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范围从而无法审查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混淆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举报人无法依靠行政机关的调查获得行政救济。

3.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以及“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含义和范围并无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一审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来推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案,律师作为一审败诉方行政机关的代理人。  

本案经最高院二审审理,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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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厚的行政诉讼经验,在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不利局面下,与执法人员紧密协作,成功使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诉意见,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判决不仅明晰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中举证责任的差别,还纠正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概念的错误推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也为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了一条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来寻求行政保护的救济途径。


02 天津市某大型国有企业股东出资纠纷案
项目类型:诉讼类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未履行出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息、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成员:刘江明、袁亚楠 (高级合伙人王剑锋团队)


律师代理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成功为委托人挽回千万损失。


债权人对A公司享有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其股东B公司存在瑕疵出资后,将B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通过查阅B公司工商底档,发现B公司的股东C公司亦存在瑕疵出资情况,又要求追加C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律师接受C公司委托,通过调取相关案卷底档、工商底档,多次论证、研究,可视化梳理时间线后,挖掘到本案关键事实——即B公司成立之初,C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以其持有的房产出资,虽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但B公司一直使用该房产至2009年。另,早在2007年C公司已将对B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2012年,在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另案中,D公司早已在实际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按投资房产的评估价值承担了赔偿责任,业已履行,而本案债权人对A公司的债权形成于2012年7月。

据此,代理律师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本质:1、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2、《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做扩大解释即——股东的股东;3、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所产生的利息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通过梳理,代理人分别从“代位权”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本质进行多角度分析论证,并以案件事实为基础,结合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本案不应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充分阐述;创新性的提出“C公司出资房屋虽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房屋的用益物权应以抵偿未履行出资义务所产生的利息”之观点。

本案耗时两年,在上述公司存在复杂的破产重整历史背景、破产重整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变动更迭致无人清楚基础事实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的大量工作,历经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最终以“驳回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结案。代理人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并摘录至相关文书中,本案成功为委托人C公司挽回了可能产生的几千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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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存在破产重整的复杂背景,委托方无法向代理律师阐明基础案情的情况下,代理律师通过逆向思维,还原案件事实,寻找到切入点,提供了代理案件新思路并积累了宝贵经验。本案案件类型较为新颖,法律没有相关明确规定、亦未查询到类案判例,代理律师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通过运用科学的逻辑方法和规则来进行法律推理和法理论证,以证明己方观点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以上2022年优秀案例是四方君汇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见证,是四方君汇优良办案水平和成绩的重要载体,旨在深度剖析优秀案例蕴涵的法理逻辑,彰显公平正义的精神,激励全体律师,不忘初心,砥励前行。更多案例下期继续发布,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