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分析偶像离婚闹剧2021-12-22 14:21作者:樊珊珊浏览数:35次
2021年12月15日王力宏官宣已申请离婚,第二天我发了篇文章还说两人是协议离婚,估计不会酿成什么狗血大剧。万万没想到,2021年12月17日晚上开始至2021年12月20日,王力宏、李靓蕾在微博给我们上演了全年度目前为止最为狗血的大剧,本剧以王力宏偃旗息鼓加赠台北豪宅落幕,至今还被吃瓜群众作为谈资,但身为律师,我更想从法律层面分析一下这场离婚闹剧。 一、关于《婚前财产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这条法律规定意味着“夫妻约定财产制”受法律保护:无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其他任何一种形式,只要签订书面协议。所以女方说的“不对等的婚前协议”无论如何约定也谈不上“不对等”,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这份《婚前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男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也始终属于他自己。而婚后取得的财产也有《离婚协议》进行分配了,并不会实质影响女方个人的权益。 二、关于《离婚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人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肯定会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有明确的约定,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即可。从二主人公的多次发言也可以看出,二人确实已经签了《离婚协议》,约定了三个孩子抚养权均归女方,双方平分在美国的房屋净值、平分一个联合投资账户、男方给女方每月21万生活费、保姆、司机、专车、住家24小时打扫佣人以及台北的豪宅18年的居住权,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男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女方可以诉讼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女方在签订了《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又通过网络控诉、爆料,最终获得台北豪宅的所有权。这种行为如何评价呢?从法律上讲,因为只是在离婚申请阶段,上篇文章我已经介绍了,如果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女方是有权利在冷静期内撤销离婚申请的,《离婚协议》也可以再协商重新签订。从道德上讲,我们就不加评判了…… 其实,令女方嗤之以鼻的“台北豪宅免费住”,也是我国《民法典》新增加的法律规定——“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国家立法规定“居住权”,具有灵活配置房产资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况且女方得到的还是价值上亿的豪宅的居住权,如果折合为同地段的房屋租金,18年价值多少呢? 三、如果诉讼离婚,李靓蕾能达到目的吗? 本案中,女方控诉男方婚内“出轨”,很多网友都认为,婚姻当中出轨的一方理应净身出户,或者共同财产理应多分给另一方,其实法律规定的诉讼中财产分配原则并非如此: 《民法典》规定的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可知,出轨并不能导致少分财产,只有企图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才会打击,而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也需要举证证明。一方的出轨行为只有达到重婚或婚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才可导致对另一方的额外赔偿。 四、男方是否涉嫌犯罪? 现在舆论一边倒地谴责、嘲笑男方,但是到目前为止,女方的多项爆料均没有真凭实据,其截图的所谓“证据”作为律师看来根本无法认定任何事实;其晒出的心理医生诊断意见,如果是真实的,那么更是属于侵犯男方隐私权的行为。退一步讲,哪怕女方说的全是真的,但是男方真的“有罪”吗? (一)“出轨”是道德层面的错误,如确有此事,男方应当向妻子道歉,作为优质偶像做了不好的示范,也有义务向公众道歉,但是出轨并非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出轨达到了“重婚”的程度,包括和出轨对象又进行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才涉嫌“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召妓”在我们的法律上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那将会承担上述行政处罚,但仅以第三方的一面之词是无法认定嫖娼事实的。 综上所述,女方没有实质证据,仅通过网络控诉,就得到了通过司法机关审判也无法得到的一套豪宅所有权,对于双方道德我不予置评,但这并不符合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精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希望看官们更加相信法律,遇事拿起法律武器,而非“舆论武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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