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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券纠纷会议纪要重点内容及律师业务机会

2020-11-06 11:40作者:债券业务研究中心浏览数:367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20]185号),该通知内容详实、完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引发了行业内的热议,本所拟就相关重点内容作一下介绍,以抛砖引玉,并简单介绍一下律师业务机会。


纪要出台经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债券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根据会议研讨的情况,起草形成了《会议纪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自2019年12月25日,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就在行业内流传,基本内容大体一致,但直至2020年7月才正式发布,说明该会议纪要参考价值非常重要,各级法院和行业机构非常重视,纪要内容存在较大的分歧,行业内的意见较大。但好在已经正式发布,说明行业内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或者已经接受了监管部门的意见。


纪要出台目的


近几年债券违约日益成为热点。自2014年3月“11超日债”打破“刚性兑付”,特别是2018年以来,公司债券违约呈现常态化,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10日,约有455只债券违约,涉及本金规模达3814亿元。加上随着“五洋债”案件的暴发,公司债券纠纷近年来糅杂了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经营不善导致的破产重整等复杂状况,投资者求偿之路受制于分立的三套公司债券规则,缺乏专门的司法救济安排,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严重影响投资信心。


《会议纪要》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统一债券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金融风险、提升债券风险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均具有重要意义。


纪要的审判意义

《会议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三类债券是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行人破产案件。


在此之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别由交易所、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管理,各管理部门分别制定了基本规则、发行规范以及交易规则,但标准存在不一致,同时,缺乏明确的针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另外,还有各种特定政策下出台的专项债、绿色债等债券品种。

一方面,不同的标准给发行主体造成监管套利;另一方面,给政府监管工作带来适用上的难题。更重要的是,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015年11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2019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形成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该纪要专门就“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出说明,强调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审理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并进一步确定了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的审判思路。九民纪要还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等做了细化说明。


纪要重点内容


《会议纪要》全文共计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案件审理原则方面,明确提出了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等四项基本原则,既要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要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纪要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债券进行统一适用,其依据在于这三类债券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因此,这三类债券的共性大于个性,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具有共通性。


纪要延续九民纪要的理念,将投资者风险承担原则进一步发展:买卖自负、风险自担——>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纪要从诉讼经济原则统筹完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一只债券,一个原告,一个法院,一个诉讼程序处理完毕。


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区分发行人的违约责任与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明确发行人违约责任范围包括“逾期利息”;初步提出提前清偿、提前解除合同的判定标准。


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增加发行人住所地管辖的地域管辖原则;强调通过普通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国版集团诉讼”等方式实现集中审理。


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


案件管辖方面,坚持“因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引发的纠纷尽可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就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债券违约案件以及破产案件的受理、管辖、集中审理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原则上均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债券投资人分头起诉、重复查封所引发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困难,及时解决争议。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将追究民事责任作为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责任,依法打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随意支配发行人资产,甚至恶意转移资产等“逃废债”的行为。对于债券违约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确定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此外,为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纪要还规定,债券持有人请求赔偿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发行人真实信用状况所对应的债券发行利率或者债券估值,确定合理的利率赔偿标准。


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明确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对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增信机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他人员、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债券投资人的权利提供充分、全面的保障。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行使:明确为债券持有人设定的担保物权可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受托管理人可以主张担保物权,且其所获利益归属于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


律师业务机会介绍


会议纪要对律师业务的意义

1、会议纪要出台,具备了统一裁判适用标准,便于律师掌握准确的法律法规规则适用,对于纠纷的诊断、预判以及纠纷解决更加准确。

2、便于律师为发行人、中介机构、增信机构预判业务风险,以更好的制作债券相关业务文件,并指导投资者沟通工作,作好投资者维护和风险处理工作。

3、会议纪要的出台也反应了债券市场的统一化,我们认为债券市场将迎来新的规范发展期,债券业务的服务重心将从承揽向承作靠拢,律师等专业机构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4、会议纪要的出台背景反映了有更多的债券违约情形发行,未来,债券违约可能是一种常态化行为,律师在协助发行人处理债券违约危机、代理消费者合理维权等方面将大有作为。


针对债券业务,律师可以提供如下方面的服务

1、规范指引及政策指导:及时整理相关的法规、政策、窗口意见、典型案例,确保债券发行实施方案符合规范性要求。

2、业务发掘:主动与政府部门对接,对潜在的储备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发行要求进行储备项目的诊断和材料制作。评判项目是否符合债券重点支持领域,是否完成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 。

3、 业务承作:根据债券发行的相关要求,收集发行人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档、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调查访谈、出具见证书,协助发行人制作各类决议文件,制作债券相关的备案文件、尽调报告、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议事规则、顾问协议、增信文件、审议报告、评估报告等,制作发行法律意见书。

4、业务总包: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作为项目的总协调人,协调各中介机构共同承揽和承作项目,与发行人保护密切的沟通,协助发行人解决前期遗留问题,确保项目发行成功。

5、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所曾作为城投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进行持续2年的跟踪管理,协助发行人解决可能发生的逾期问题,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持投资者的稳定性,保证的项目的完整兑付;并促使了相关债券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