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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打印遗嘱留瑕疵 遗产安排起争议

2023-02-21 16:26作者:孙永盛浏览数:27




基本案情


原告一:张某(被继承人李某现任妻子)

原告二:李小(被继承人李某与现任妻子所生次子)

被   告:李大(被继承人李某与前任妻子所生长子)


李某于2020年12月4日因病死亡,李某父母早于他去世。被告李大系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子。李某与张某2011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小。


2020年12月1日李某生前请了两位见证人,在一份打印遗嘱上自己签字。遗嘱内容为:李某个人全部财产由妻子张某继承,与其他人无关。李某去世后,各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遗嘱有效,张某按遗嘱继承。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归纳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立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大认为该遗嘱为打印遗嘱,应由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见证的内容应为从立遗嘱人表达所立遗嘱内容,到遗嘱打印签字的整个全过程。庭审中张某称遗嘱是见证人按照李某要求打印的,但从视频中可以确定案涉遗嘱是提前打印并且不是见证人打印,那么就有可能是由张某提前打印,可张某一直否认是其打印。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录音录像不存在剪辑加工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视频中李某的精神状态、与见证人的沟通情况、对自己主要社会关系的陈述、对自己所拥有的主要财产的陈述以及处分财产时的态度的状态来看,李某未表现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视频中虽未显示遗嘱的打印过程,但李某明确表示自己的财产由妻子张某处置,见证人询问其处置的意思是否为归张某所有,李某表示确认。而遗嘱由谁打印并未打印遗嘱成立、生效的法定要件,不应从根本上影响该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认为该份遗嘱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李大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本条规定的本意在于,由于继承法施行前,并没有非常明确和严格的有关遗嘱形式的要求,因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形式上稍有瑕疵的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其效力。那么,依照反对解释,在民法典施行以后,订立遗嘱就应当严格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二,从严把握遗嘱形式要件的法理基础。遗嘱的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因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对遗产范围进行查明确定,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和节约司法资源,在二审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给予李大经济补偿,由张某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


案例评析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订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实务中,大量的遗嘱因为形式要件欠缺未能被认定有效。


《民法典》中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打印遗嘱六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系根据现实需要增加的新遗嘱形式。所谓打印遗嘱,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输入装置的电子设备上输入并存储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后通过输出设备打印机打印,并由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名和书写日期的一种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综上,遗嘱是家庭财产规划和传承的重要工具,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在涉及遗嘱事项时注意严谨形式,以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有效传达。